(六)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鼓励鲜茧收购经营者使用节能降耗、安全环保、有利于提高茧质与效率的烘茧设备。
第八条 拟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提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新设立鲜茧收购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企业法人增加鲜茧收购经营范围或增设鲜茧收购业务的分支机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四)茧站场地面积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收购检验与烘茧设备配置的证明文件,消防、环保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茧站相关规章制度的复印件。
第九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负责受理所在地鲜茧收购资格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收购布局的合理性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自接受之日起5日内复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合格,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商务厅(茧丝办)。省商务厅(茧丝办)自接受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核准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将批复文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 《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由省商务厅(茧丝办)统一制作。《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主要内容包括证书编号、鲜茧收购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茧站负责人)、收购区域、发证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持《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