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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美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意见》的更正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美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意见》的更正通知
(闽教学〔2008〕4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高招办(招考中心),有关普通高校:
  我厅印发的《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校音乐、美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意见》(教学厅〔2008〕45号)的电子文档 “音乐类专业省级统考科目与要求”部分的备注栏中:“初试、复试评分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满分为300分。其中初试的视唱和模唱占100分(带入复试计分),复试的演唱和器乐演奏占200分”,更正为:“初试、复试评分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初试的视唱和模唱占20%(带入复试计分),复试的演唱和器乐演奏占80%”,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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