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委: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简称
《通知》),2009年1月1日起,市、区(县)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提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或文体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各级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市、区(县)、街道(乡镇)所属文化中心(站)每月定期为驻区老年人免费放映一场电影。为做好上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文化委要提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认识,积极营造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环境
各区(县)文化委和相关部门要充分提高优待老年人工作的认识,把他当作利国利民、和谐安定、功在千秋的事业来完成。特别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本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把老年人优待工作做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服务。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环境和氛围,使之成为长期有效的社会工作和责任。
二、区(县)文化委和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积极落实好优待工作
区(县)文化委和各级优待职能部门要在区县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和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各项举措,建立有关老年人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
《通知》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和公共文化设施的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同时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和完善老年人优待工作信息的整理收集和反馈。
三、区(县)文化委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确保老年人优待工作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