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年度终了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广州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要求外籍人员如实提供出入境记录证明备查,并在年度终了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第十三条 外籍人员发生离职、解雇、调回境外工作以及其他离职情形(以下统称离职),其工作单位应在外籍人员离职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人员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及《广州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外籍人员未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或者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外籍人员及其工作单位或代理人弄虚作假,瞒报有关纳税资料,或者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造成偷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公安、劳动、文化、体育、科技、外事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本辖区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管理,采取纸质、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实行以企业为单位的一人一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中文姓名 | | 英文姓名 | |
出生日期 | | 性别 | | 出生地 | |
国籍(地区) | | 何国(地区)税收居民 | |
有效证件号码 | | □护照 □通行证 □回乡证 □台胞证 |
居留许可号码 | | 劳动就业证号码 | |
在华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在华工作单位名称 | | 单位行业性质 | |
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 | 企业注册资本 | |
在华工作部门 | | 职 务 | | 期 限 | 自 至 |
职业 | | 是否在华单位董事 | □是 □否 | 联系电话 | | |
在华工作性质 | □来华任职、受雇 □受境外单位/雇主派谴临时来华工作、提供劳务 □ 其他 |
境外单位/雇主(中英文) | | 是否投资者 (股东) | |
境外地址 (中英文) | |
境外工作部门 | | 职务 | | 月工薪收入 | RMB¥ |
收入及福利项目(相应项目如有√表示,如无用×表示) |
单位负担税款 | | 住房津贴、补助 | | 伙食津贴、补助 | | 交通津贴、补助 | |
保险、公积金 | | 年终/半年/季度奖金 | | 海外津贴、补助 | | 股票/认股权证 | |
其他(请列明) | |
支付情况 | □全部在华单位支付 □全部境外单位支付 □在华单位、境外单位分别支付 |
申报纳税方式 | □单位代扣代缴 □自行申报纳税 □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
税务代理机构 | | 联系人及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