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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审查、施工进度、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不定期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稽查工作采取内业稽查和外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运用遥感技术、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稽查前期工作。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稽查范围、稽查重点和稽查项目,委托稽查机构,印发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实施内业稽查。稽查机构听取被稽查单位情况介绍,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预决算审查资料及工程建设资料等,质询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
  (三)开展外业稽查。稽查机构实地勘察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施工进度,抽验项目工程量和工程质量。随机走访农户,听取农产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四)反馈稽查意见。稽查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稽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准确提出稽查意见,并将稽查意见与被稽查单位沟通后,由被稽查单位及相关人员盖章(签字)确认。
  (五)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机构根据稽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认真编制稽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稽查报告包括:稽查概况、稽查内容、稽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或处理意见,其他事项说明和需要的文件材料等。
  (六)稽查工作结果处理。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稽查报告反映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拖延稽查工作。
  第九条 稽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水平;
  (三)熟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具备开展稽查工作的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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