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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职业中介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职业中介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鄂劳社办发[2008]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决定对全省各级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其他组织(原办理的《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职业中介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行政审批并颁发《职业中介许可证》,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需要。《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汇总统计和管理,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和年检工作。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二、各地要结合换证工作的开展,依法依规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对于合法合规的职业中介机构,填写《职业中介机构登记表》,审查合格后颁发《职业中介许可证》。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或没有经过批准而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必须停业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必须令其停业,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职业中介机构的其它违规行为,要结合换发《职业中介许可证》工作,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全省换发《职业中介许可证》工作于六月底前完成。对原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回。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发证情况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告。

  四、《职业中介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除负责审批和颁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外,一份交同级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附:1、换证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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