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建工程批建手续是否完成、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担保行为是否需要得到有权机关的同意;
5、抵押变更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6、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条件:经依法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询问记录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申请人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4、在建工程的批建手续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担保行为是否需要得到有权机关的同意;
5、抵押权是否违反规定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6、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四十四条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条件:经依法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抵押权人出具的债务人已结清债务的证明,也可以是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声明。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申请人与原抵押当事人是否相符合;
四、地役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地役权设立登记
(一)适用条件:在房屋上设定地役权,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地役权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供役地和需役地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房屋和需役地房屋坐落、地役权设立目的、利用方式、利用期限、支付费用、申请时间等内容);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询问记录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地役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
物权法》相关规定;
4、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四)登记簿记载事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设立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的登记簿。
第四十六条 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登记
(一)适用条件: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询问记录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是否符合《
物权法》相关规定;
4、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三节 其他登记
一、预告登记
第四十七条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适用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受理要件:
1、预告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申请人与相关申报材料中预售合同的当事人是否相符;
4、预告登记的房屋有无权利限制(如查封、抵押及异议登记等);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是否已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