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湖北天浩海外劳务有限公司借用备用金的批复
(鄂劳社函[2008]55号)
湖北天浩海外劳务有限公司:
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借用备用金。
按照《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关于贯彻执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文[2003]14号)以及《湖北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用金监管协议书》有关要求,你公司申请借用的备用金只能用于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你公司借用备用金后应确保支取的备用金在10内按规定用途使用到位,并在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规定数额,逾期未补足的,不得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