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创业带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8]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及湖北省辖内各中心支行: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实现李鸿忠省长代表省政府作出的“帮助3万人实现创业并带动10万人就业再就业”的郑重承诺,切实加强创业带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范围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创业带就业计划,是在新时期把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富民兴鄂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北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创业带就业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工作目标。2008年,全省帮助3万人实现创业,带动10万人就业再就业(具体目标任务分解情况见附表1)。本通知中“创业带就业”是指湖北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当年在有关部门帮助和国家积极就业政策扶持下,通过自身努力,在省内办理工商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领办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湖北户籍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扶持的创业对象主要是:返乡创业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创业带就业作为发展区域经济、扩大城乡就业的重要举措,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逐级将创业带就业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定期检查督办。省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督查通报。省里在分配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将与各地创业带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和文化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创业氛围,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社会氛围,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全新理念。要通过实施“创业促就业”计划,评选表彰一批“创业之星”, 展现创业者风采,形成党委政府重视创业、部门支持创业、社会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致富者。
二、强化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五)强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98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强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不得拒绝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担保基金3至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失地农民和在本市、县进行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分解情况见附件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个人,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要按照中央财政要求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各地要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建立小额贷款绩效评价机制,对创业成功率、贷款发放额度、带动就业的倍增效益、贷款回收率等指标进行科学评价。
(六)切实落实各项就业补贴政策。新创办企业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新创办企业录用就业援助对象的,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
(七)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按规定一律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办企业并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按鄂财税发[2006]4号和鄂地税发[2006]38号文件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对在省内跨地区和到非户籍所在地创业或就业的,创业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的落实,按鄂政发[2006]1号和鄂劳社文[2006]36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