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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要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凡是申请财政补贴的驻外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立在我省异地就业劳动者较集中的地方,应到驻地有关部门备案;必须有固定电话、桌椅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有专门固定的长驻工作人员,不能临时租住宾馆,搞出差式办公;要公开公示合法的机构牌、公章、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依据,财务要有专门账户。

  要有人员业务经费保障。驻外机构人员工作经费由隶属主管单位负责落实,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由财政补贴。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驻外机构由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工作经费和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设立驻外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由隶属或主管单位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

  要有服务网络。驻外机构经我省有关部门批准,在驻地合法注册,可建立鄂籍驻地劳动者党组织或协会、联谊会,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秘书处设在驻外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按《党章》规定选举并报组织部门批准,社团组织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并报民政部门批准。要按统一标准建立网站,主要任务是发布驻地最新政策、提供用工信息,分析劳动力供求状况,提供在线咨询与服务等,实现各机构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指定专人负责网站的运行和维护,并保证所有信息准确有效并及时更新。

  五、拓宽和改进驻外机构工作方式和服务形式

  驻外机构要坚守公益性质,坚持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加强与省内外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培训学校的协作,建立与省内外就业信息系统互通、资源共享的网络,开展驻地务工环境和用工企业考察,调查掌握辖区内湖北籍异地就业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建档建库,及时收集提供驻地劳务需求信息、工资指导价位、新的政策规定、当地就业工作的经验,为我省劳动力输出提供信息引导,为指导各地开展劳务输出工作提供依据。与所在地区用人单位及我省职业中介、职业培训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直接或合作开展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协助本省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负责辖区内本省异地就业劳动者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做到信访有回音,解释有依据,处理有结果。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掌握当地湖北籍异地就业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或纠纷事件,并及时向省劳动就业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按所在地用人单位和我省异地就业劳动者要求,配合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和突发事件,维护我省异地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驻外机构在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由派出地劳动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工作经费和专项补助经费,按年度预算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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