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机构是隶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派出单位,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为我省城乡劳动者在省外务工经商提供公益服务,具体职责是及时有效收集、核实、传递劳务需求等信息;寻找用工需求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直接或合作开展培训和劳务输出中介服务;为当地湖北籍劳动者提供跟踪管理和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协助处理突发劳动争议事件;引导我省外出异地就业劳动者回归创业等。
驻外机构要坚守公益性质和为湖北籍出省就业劳动者服务的宗旨,从有偿服务、自收自支转到以公益性为主的系列服务上来,不得以创收为目的,不得搞个人承包。主管部门不能向驻外机构单纯下达经济创收指标,不得片面地以经济目标考核驻外机构的工作。
三、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驻外机构工作激励机制
驻外机构远离隶属单位,工作独立性较强,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和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工作激励机制,实行半年汇报、年终述职的相关制度。要健全人员聘用、报酬与绩效挂钩、目标管理、年报统计等管理制度。从隶属单位选派的人员其身份、工资关系等政治、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保持不变,驻外期间按省里的相关规定享受补贴,并按规定休息、休假。主管单位要对驻外机构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年度目标根据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状况、就业形势和政策、湖北籍劳动者数量以及驻外机构的实有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半年检查,年终考评。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驻外机构,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无客观理由而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为了有效实施以绩效为核心的工作激励机制,驻外机构必须自觉严格地实行服务登记制度,对日常的来信来访、维权等所有公益性服务工作进行逐一登记记录,建立工作台账,并将其作为年终考核及拨付专项经费的重要依据之一。登记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要经得起检查,不得造假。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和到外单位兼职,违者将追究责任。
四、加强驻外机构的能力建设
要有精干的工作人员。驻外机构实行人员聘用制,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政治过硬、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康、政策业务娴熟、独立工作能力强,由派出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人选,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聘任;其他工作人员从派出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选派或按隶属关系报批后由该驻外机构聘任。确因工作需要聘任业务员和信息员协助工作的,须报隶属或主管单位批准备案,但一律不得聘用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