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依法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房产设施使用管理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8]34号)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为促进就业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原劳动力市场)综合性服务场所和就业培训中心。但近几年来,少数地方在公共就业服务难以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仍然侵占、挤占和挪用公共就业服务的房产设施,甚至变卖就业培训中心和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服务场所来修建行政办公楼,致使这些地方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明显削弱,影响了就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促进中的作用,依法保护公共就业服务的资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和劳动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以建设人力资源市场或公共实训基地为名,动用就业专项资金建设行政办公大楼。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所有公共就业服务的房产设施,必须用于公共就业服务,不得出租或用于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