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②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应不小于0.7m。
(八)埋设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应根据下列原则协商解决: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九)可通过城市桥梁敷设的管线,应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市容观瞻。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十)管线工程穿越城区道路、郊区公路、铁路、堤防、河道、地下通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地段,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
(三)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四)不得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
(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章 城市绿地及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园绿地
(一)公园绿地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绿地率(含水面)不低于65%,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内容,符合《公园绿地设计规范》(CJJ48-92)的相关要求。
(二)市、区级公园绿地的规划用地范围至少有一面临城市道路,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三)专类公园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儿童公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hm
2、动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0 hm
2、植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
2、其他专类植物园、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
2。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绿地
(一)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应符合表九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根据具体条件选用)。
表九 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
名称
| 设置内容
| 要 求
| 最小规格(ha)
| 最大服务
半径(m)
|
居住区
公 园
|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1.0
|
800-1000
|
小 区
游 园
|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计和铺装地面等
|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 0.4
| 400-500
|
组 团
绿 地
| 花木草坪,桌椅,
简易儿童设施等
| 可灵活布局
| 0.04
|
|
注:①居住区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②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③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同时应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m
2的要求。
(二)居住区公共绿地指标
公共绿地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不少于0.5m
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
2/人;居住区(含小区或组团)不少于1.5m
2/人。
(三)居住区绿地率指标
新区建设应≥30%;
旧区改造应≥25%。
(四)组团绿地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还应同时满足表十的要求。
表十 院落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 开敞型绿地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L≥1.5L2
L≥30m
| L≥1.5L2
L≥50m
| L≥1.5L2
L≥30m
| L≥1.5L2
L≥50m
|
S1≥800m2
| S1≥1800m2
| S1≥500m2
| S1≥1200m2
|
S2≥1000m2
| S2≥2000m2
| S2≥600m2
| S2≥1400m2
|
其中: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
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