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m;临城市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m。
第二十六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四规定。
表四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 居住区
道 路
| 小区路
|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 高 层
| 5.0
| 3.0
| 2.0
|
多 层
| 3.0
| 3.0
| 2.0
|
有出入口
| --
| 5.0
| 2.5
|
建筑物山墙面向
道 路
| 高 层
| 4.0
| 2.0
| 1.5
|
多 层
| 2.0
| 2.0
| 1.5
|
围墙面向道路
| 1.5
| 1.5
| 1.5
|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的边缘指便道边线。
第二十八条 间距和后退道路红线,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第二十九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控制建设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边沟外缘两侧各50m;
(二)国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5m;
(三)省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0m;
(四)县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5m;
(五)乡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0m。
第三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m;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
(四)其它地区不少于15m。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m;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
(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第五章 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荆州市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划分为三级,即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第三十六条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
道路类别
| 设计车速(km/h)
| 路网密度
(km/km2)
| 道路中机动车条数(条)
| 道路宽度
(m)
|
主干路
| 40-60
| 0.8-1.2
| 4-6
| 40-50
|
次干路
| 40
| 1.2-1.4
| 4-6
| 30-45
|
支 路
| 30
| 3-4
| 2
| 1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