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标:“一年打基础”,即到2009年底,全区50人以上的新社会组织有党员,100人以上的新社会组织有党组织; “两年上台阶”,即到 2010年底,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60%以上的新社会组织,30%以上的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挥作用好、各方反映好的“五好”目标; “三年见成效”,即到2011年底,树立一批基础较好、工作规范、影响良好的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先进典型,全区的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整体取得明显成效。
三、明确隶属关系,建立科学有序的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
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对新社会组织的领导,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有利于促进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新社会组织的特点,实行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政挂靠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行业协会党组织管理为依托,分级负责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采取“谁审批(指批准成立的业务主管单位)、谁主管、谁负责”和坚持“属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合理确定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和管理模式。
对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业务性较强、行业准入较严格的新社会组织,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政挂靠单位管理为主,依托行业协会建立党组织。
对各类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专业性较强、数量较少、暂不宜成立行业管理党组织,但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政挂靠单位的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可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行政挂靠单位直接管理。
对没有行业准入限制、没有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的新社会组织,可暂由其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属地管理。新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时,其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同步指导做好党组织的成立、调整或重建工作,及时明确隶属关系,防止出现党组织瘫痪或党员无人管理的现象。
四、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不断扩大党在新社会组织中的覆盖面
2009年6月底前,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新社会组织都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人的新社会组织,要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通过联合组建的方式建立党组织。
暂无党员或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各地各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成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向新社会组织输送党员和优秀经营管理者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等办法,为组建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
自治区和地级市律师、会计师协(分)会应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规模、影响较大的其他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单位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