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考察、公示。由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考察组,对拟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提出拟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选聘人员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选聘人员名单在《宁夏日报》、宁夏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示。考察、公示中发现拟选聘对象存在问题影响选聘的,取消其选聘资格。
6.体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定的拟选聘人员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人事部、
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选聘资格。
7.聘用。领导小组根据公示、考察及体检结果,确定选聘名单。由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岗的,取消选聘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择优递补。
8.岗前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聘用人员就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工作方法等进行集中培训后,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集中将选聘人员安排到村任职上岗。
五、待遇和保障政策
1.选聘人员聘用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支付,县(市、区)委组织部协调财政部门统一按月发放。
自治区财政为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安置费(到村任职后发放给本人),对于到村任职后未满一年而离开的人员,将安置费从其工作、生活补贴中扣除,发放给替补人员。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本人承担。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区属院校学生的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4.在村任职满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满2年后报考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6.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重点录用到村任职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全区事业单位在编制定员内补充人员时,可划出一定比例从到村任职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中定向考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