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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党办[2008]31号 2008年6月18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

  根据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 [2008]18号)精神,现就我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引导、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工作,增强农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为加快推进我区新农村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选聘数量
  2008年至2012年,利用5年时间,选聘一定数量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2008年选聘100名(其中,中央分配名额为76名)。
  三、选聘对象、条件及任职
  (一)选聘对象
  1、年龄在30周岁以下,宁夏境内各高校和外地高校宁夏籍的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高校院系以上单位评选的非中共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也可选聘。
  2、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本科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 (由服务所在单位出具推荐信)可作为选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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