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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严禁收取补课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严禁收取补课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鄂价费[2008]182号 2008年7月29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

  目前,正值中小学暑假期间。据调查了解,部分中小学校利用暑假补课收费现象较为普遍,引起了社会和学生家长的广泛关注,对此,群众举报频繁,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的相关规定,推进教育收费的专项治理,坚决制止中小学校违规举办各种类型的暑期补习班有偿收费等乱收费现象,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禁利用假期补课并收费,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七部委教监[2008]7号文件规定:“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坚决制止各中小学校利用假期进行补课并收费的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

  二、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类实验班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教基[2005]1号)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利用暑假进行有偿补课和培优,严禁收取补课费等乱收费行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实验班,一律禁止利用学生假日进行有偿补课和培训;要切实贯彻落实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十不准”的通告》的规定,切实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学校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等乱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近期,各地物价、教育和纠风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各中小学校利用暑假,将学生组织起来进行补课收费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强行要求学生签订协议“自愿”参加补课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肃查处群众的举报案例。中小学校无论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的补课或培优收取的费用一律清退给学生;违反规定组织补课并收费的相关责任人,要按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典型的乱收费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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