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8]197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为加强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结合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
  市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政府保障城市居民安居乐业的民心工程,其工程质量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事关城市政府的形象。近几年,我省市政工程建设的总体形势是好的,各地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突出抓好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市政工程建设未发生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但由于体制的制约,还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未将燃气、公共交通、垃圾处理设施等工程纳入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范畴,致使这些市政工程项目长期游离于政府质量安全监管之外,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未按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对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理顺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并细化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范围,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切实把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当作事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城市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明确责任,建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广场、隧道(含过街通道)、地铁(含轻轨)、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防洪、城市内河湖堤岸、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各类杆管线工程也应当纳入市政监管范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全省行政区内的各级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依法对各行政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负责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完善市政专业监管体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全覆盖。有条件的市、县可单独设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监督,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努力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文明程度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采取措施,确保各类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