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7]182号 二00七年三月二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比GMP药品价格注射剂低40%,其它剂型低30%确定。
二、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我委将按照《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制定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的药品,我委将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同品种药品之间保持同等降幅,制定公布我省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附表药品的实际加价率落到实处,对中标价格 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商价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