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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7]360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比GMP药品价格注射剂低40%,

  其他剂型低30%确定。

  二、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制定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的药品,我委将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同品种药品之间保持同等降幅,制定公布我省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情况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商价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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