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化配置科学合理,植物群落完整,乔木、灌木、花卉、草坪层次分明,色彩丰富,园艺特色明显;
(二)绿地整洁,绿篱、草坪等修剪及时,无明显杂草及裸露、断空,养护到位,生长旺盛,完整美观;
(三)树木修剪合理,及时疏枝、除萌孽,生长旺盛,形态整齐美观,无枯死树和枯险枝;
(四)花坛和花池设计新颖、布局合理、无破损,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协调美观、具有艺术性;
(五)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有效,设置统一编号、标牌,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和蔓延。
公园内提倡使用无污染的药剂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方法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保证公园内生态安全。
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扫保洁,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道路、广场无垃圾、污垢、油垢和杂物等;
(二)建筑物、构筑物、栏杆、标志标牌、卫生箱等设施完好整洁,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
(三)垃圾清扫、清运及时;
(四)公厕清洗、消毒及时,有专人管理;
(五)水面无漂浮物,水体清洁。
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明显的位置设置游人须知、引导标牌、警示标志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
(二)行乞算命,酗酒闹事,妨碍公共安宁;
(三)恐吓、捕捉、伤害动物;
(四)污损、毁坏公园设施、设备;
(五)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公园内垂钓、宿营;
(六)占用公园设施非法牟利;
(七)损毁花草树木,进入草坪绿地;
(八)在非游泳区域内游泳;
(九)携带动物进入动物园及携带犬类进入其他公园;
(十)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十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冰棍杆、塑料包装等废弃物;
(十二)焚烧树枝树叶和废弃物;
(十三)随意倾倒杂物、垃圾、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