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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省建设厅网(网址:www.hbsjst.gov.cn)上公示一个月。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省建设厅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不实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二条 技术性异议由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所在市、州、直管市及林区建委(建设局)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报省建设厅审查。通过审查的获奖项目以省建设厅文件公布。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获奖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对情况属实且已影响获奖项目资格的经省建设厅批准取消其“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资格。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 每项获奖项目的获奖组织和人员不应超过以下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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