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资料一式2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
2、验收合格证书及与绿色建筑相关的验收材料;
3、申报工程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介绍项目总体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5分钟)和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依照本细则要求,向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建委(建设局)提交申报资料;
(二)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建委(建设局),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初审,并负责审定验收合格证书等资质性资料的真实性,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建设厅;
(三)省直属及中央在鄂单位可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省建设厅;
(四)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省建设厅有关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委员会可分别组成专项专家组。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
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规则和标准,通过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八条 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5名专业技术专家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建委(建设局)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