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体住宅武汉市为5000㎡以上,其它市县为3000㎡以上;
(五)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六)住宅建筑应有较高入住率。
第九条 申报“综合奖”的工程项目,其适用性、场地与环境、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与资源、智能与管理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第十条 申报“节能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建筑主体节能、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应做到效果显著,建筑设计、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能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且节能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 申报“节水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给排水系统的选择和设计、雨水或再生水利用、节水器具和设备应用、避免管网漏损措施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且节水效果显著。
第十二条 申报“智能建筑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智能化系统建设、功能效益、工程质量、运行维护等应达到同类工程先进水平,且各系统运行良好。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申报“综合奖”、“节能专项奖”、“节水专项奖”项目,一般应由其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8家。
(二)申报“智能建筑专项奖”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系统集成商与运营商联合申报或会同主要系统分包商共同申报。申报的系统分包商一般不超过3家,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建设单位或系统集成商签有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程量占系统工程总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分包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