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分为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综合奖(以下简称“综合奖”)和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建筑节能专项奖(以下简称“节能专项奖”)、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建筑节水专项奖(以下简称“节水专项奖”)和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智能建筑专项奖(以下简称“智能专项奖”)。
第六条 “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择优推荐申报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省建设厅每年进行“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示范工程计划立项,并对示范工程进行技术支持和宣传,示范工程管理工作按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进行。示范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可按本办法申报“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
第七条 省建设厅对“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审定和称号授予。
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建委(建设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申报、初审和向省建设厅推荐上报。省直属及中央在鄂单位可直接向省建设厅推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
(二)满足《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中“控制项”评审指标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等具有较高的水平,具有示范作用。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5000㎡以上。
2、住宅建筑一般应符合: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内组团武汉市、地级市和直管市、县级市(县)分别为5万㎡、3万㎡、2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