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7]1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发展,促进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发展,根据
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号)、《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4]177号)、《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和《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建科[2006]161)以及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鄂建[2004]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我省设立“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奖励对象为湖北地区对发展绿色建筑有积极示范作用的工程和对发展绿色建筑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