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
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7]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武汉市开发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充分认识推行担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作为规范建筑市场,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抓落实。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结合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意见》(鄂建文[2005]124号),认真研究试点方案,确定试点项目,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武汉、宜昌市,可在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并将2006年的试点情况和今年拟继续开展试点的项目计划于今年3月15日前报我厅。其它市、州、直管市在2008年年底前,要在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选定试点项目进行试点,有条件的也可先期进行试点。

  三、试点城市要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继续做好试点工作,为我省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一是要尽快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有利于推进建立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管理规定。要学习借鉴外省已经开展这项工作试点的城市经验,认真研究现有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二是要加强管理。首先是担保保证人的管理。鉴于我省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担保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规章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试点项目的担保保证人宜以银行为主,以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为辅,试点过程中,要积极培育专业化的担保机构,建立包括保证人数量、市场份额、担保代偿情况、担保余额等信息的工程担保信息系统,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正确选择担保保证人;其次是试点项目的管理。要落实担保品种,试点项目的担保品种以由施工单位提供的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和由建设单位提供的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品种为主。凡不按照规定提供上述两项担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其它担保品种可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选择实行。要落实保函集中保管制度。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一种手段,在建设单位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审核并收存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第三是合同的管理。试点项目可参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05]74号)中的工程担保合同文本,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统一使用的工程担保合同或保函格式文本,规范操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