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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经贸办字[2008]52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条例》全面、准确、有效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鲁政办发[2007]8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和鲁政办发[2007]18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参考文本的通知》两个文件,要求省直各部门这项工作要在2008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2008年4月30日前,将相关内容通过各级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予以公布。省政府办公厅将在《条例》施行前对各部门贯彻施行《条例》准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现就我委做好施行《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组织领导

  《条例》实施前准备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必须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成立省经贸委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安勇坚副主任担任,王兆春、张景奎同志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信息中心组织人员抓好这项工作。各处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以极端负责的精神配合整理相关资料,提供相关材料,要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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