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核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已经实施,或者虽未实施但有可行的投资计划。
第十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一)企业不具备自行开展审核的能力,或协助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二)审核重点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错误,或存在重大遗漏;
(三)不符合国家、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四)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明晰,未列入整改计划;
(五)达到清洁生产企业评价标准的承诺时间超过两年;
(六)综合得分低于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验收的经贸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应包括清洁生产、行业、环境保护、能源等领域的专家。
技术依托单位实施验收时,所在市、县(市、区)经贸部门应全程参与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形式。
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在《现场验收签到表》(见附件2)上签名。
专家组应在现场验收前,评审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现场验收程序应包括:
(一)企业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的成果、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情况、拟实施中高费方案计划等;
(二)专家组问询,查阅清洁生产相关材料,核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资料是否详实,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
(三)考察工艺流程、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方案落实进展情况,核查主要设备节能减排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四)考察现场管理状况,随机询问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知度。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资料查询和审核报告评审结果,按照《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见附件3),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期间,应接受组织验收的经贸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验监测机构,对清洁生产相关的关键耗能设备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 技术依托单位应在现场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向委托的经贸部门提交验收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组织验收的经贸部门对现场验收合格的企业,通过经贸网站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并定期发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名单。
企业经营涉及多个行业的,验收结果应明示通过验收的行业。
第十八条 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验收不予通过的,由组织验收的经贸部门责令其认真整改,并于6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验收不予通过的,组织验收的经贸部门要对其提出整改的建议。
第十九条 市经贸委(经委)应当将已组织验收的企业名单(包括验收不予通过的企业)及相关材料,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审核验收等级为优秀的企业,组织验收的经贸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或审核费用补助。
第二十一条 组织验收的经贸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后,对审核报告中提出的清洁生产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确定清洁生产重点项目,并积极给予或推荐争取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节能(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等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审核,或虽完成审核但验收不合格的,限制享受节能(清洁生产)资金资助、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清洁生产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市经贸委(经委)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现场验收签到表
3、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
附件1: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企业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
全称
| | 企业住所及邮编
| |
联系人
| | 办公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注册
资本
(万元)
| | 上年营业收入
(万元)
|
| 上年主营
业务收入
(万元)
| |
所属
行业
| | 主要产品
| |
开展审核方式
| 委托 □
| 咨询服务
机构全称
| | 机构在企业现场工作量(人日)
| |
自审 □
|
开始审核时间
| 年 月
| 完成审核时间
| 年 月
|
企业是否被列入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是否有限期治理项目?
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限期治理项目是否已完成?
|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
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 是□ 否□
是□ 否□
|
县(市、区)经贸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市经贸委(经委)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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