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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按批复文件建设内容全部完成,达到方案批复的建设目标;
  (二)研发仪器设备运行正常,研发条件先进,能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
  (三)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四)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符合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七条 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大纲
  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来源;3、项目要求;4、验收依据;5、验收程序;6、可提供验收的文件。
  (二)项目工作总结
  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实施情况(A项目批复情况B项目组织管理C项目建设情况D购置设备清单E项目实施F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情况G概算执行情况);3、项目成果与市场推广情况;4、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A企业效益分析B社会效益分析)。
  (三)项目成果报告
  (四)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五)附件:
  1、批复文件
  2、工程竣工及建筑安装质量评定报告
  3、新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专利证书
  4、其它证明材料

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由省经贸委或由省经贸委委托市经贸委组织验收。省经贸委对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将验收工作逐级下放。

  第九条 验收结果经省经贸委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建设项目资格,并在全省予以通报,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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