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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现决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公布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7年12月起执行。

  附件:1.《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照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照表

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金计算比例(%)最低工资标准
580元500元450元40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元)失业保险金标准(元)失业保险金标准(元)失业保险金标准(元)
1-15年70406350315280
16年71412355320284
17年72418360324288
18年73423365329292
19年74429370333296
20年75435375338300
21年76441380342304
22年77447385347308
23年78452390351312
24年79458395356316
25年80464400360320
26年81470405365324
27年82476410369328
28年83481415374332
29年84487420378336
30年85493425383340
31年86499430387344
32年87505435392348
33年88510440396352
34年89516445401356
35年90522450405360
36年91528455410364
37年92534460414368
38年93539465419372
39年94545470423376
40年95551475428380
41年96557480432384
42年97563485437388
43年98568490441392
44年及以上9957449544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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