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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废止《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
关于废止《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

  因《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裁字[1988]16号)所依据的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已被废止,现决定废止《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裁字[198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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