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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日期
废 止 理 由
劳动争议仲裁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企业未制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能否辞退违纪职工的复函
桂政劳裁函字[1992]4号
1992.12.16
所依据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桂政发[1987]1号)已被废止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退职费争议问题的复函
桂政劳裁函字[1994]3号
1994.10.6
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政劳裁函字[1995]3号
1995.7.18
所依据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桂政发 [1987]1号)已被废止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邕宁县陈文政与县建材公司辞退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桂政劳裁字[1995]5号
1995.11.15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工伤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桂政劳裁函字[1998]1号
1998.2.27
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劳动关系
6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处理违纪职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政劳力函字[1992]9号
1992.6.19
复函中所提到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桂政发[1987]1号)已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