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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废止《区劳动厅、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废止
《区劳动厅、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
职工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经清理,决定废止《区劳动厅、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7]32号)。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医疗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8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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