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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体育局关于做好我区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二、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间,自治区各直属体育训练单位应在其开始试训之日起30日内到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试训运动员个人不用缴费,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未能转入编制内的试训运动员停止试训的下个月起,所在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回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试训运动员到新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被派遣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参加比赛和训练,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工伤医疗费用由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照自治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供运动员受伤前二个年度同类同等伤情的日平均医疗费用标准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支付。其中,对不能解除聘用关系的伤残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问题;对解除聘用关系的运动员,其所在单位要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费用由运动员所在体育单位负责解决;并将解除聘用关系的运动员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做好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关系到我区运动队伍建设和竞技体育的长远发展,关系到调动和发挥我区运动员参加北京奥运会和全国运动会训练和比赛的积极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妥善解决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切实做好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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