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区统一使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资格证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管理,我区决定统一使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3月1日起,凡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发放《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
二、从2008年3月1日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后,不再向其发放《职工退休证》。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精神,市、县(市、区)使用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由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