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我区企业年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7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67号),推进我区企业年金发展,规范我区企业年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加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支援我区经济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和桂劳社发[2008]67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和职工的认识,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进行指导推动,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当前应主要抓好重点地区和企业的工作,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尽快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准备受理企业上报的企业年金方案,认真进行审查,帮助企业把好关,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对审查确认的企业年金方案,要按规定的程序通知报送企业。
三、推进企业年金管理运营向市场过渡
各地要全面检查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摸清底数,加强管理。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名单,指导企业做好企业年金委托工作,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动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32号)要求规范运作行为,依法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