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养老保障缴费金额的测算工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采用一次性缴费的办法,且是先定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然后采取倒算的办法确定缴费金额,不同年龄的人所缴费金额也不同,测算缴费金额涉及被征地农民年龄、养老待遇标准、人均预期寿命、基金存款利率等诸多要素,情况复杂。为保持全区政策的相对统一性和平衡性,除了养老保障标准和资金筹集三方负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外,涉及其他测算要素原则上应保持全区统一。即按养老保障待遇启领年龄为60周岁,人均寿命为75周岁,养老保障基金存款利率为3%进行测算(具体测算办法可参阅附件)。
四、抓紧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养老保障从参保缴费到领取待遇,时间跨度大,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办法,就无法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参保人员的应有权益。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管理工作,从统筹地区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审核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发放具体操作办法及有关账、表、册、卡及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设置等等,不断巩固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落实好经办机构和人员及经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业务量大,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经费。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由其负责经办;现未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暂由劳动保障局指定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今后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向政府申请成立相应的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未到位的,要尽快调整到位。经办机构所需经费要按照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
六、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施行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崭新的事业,也是引起全社会关注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职尽责,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和大力支持,齐心协力抓好此项事业。同时,在贯彻实施《试行办法》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