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8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转发了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为使试行办法在全区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区经济社会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特别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批准,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广西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经济的大发展,必然带来建设征地项目日益增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也日益突出,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落实,征地项目受阻的现象时常发生。为了推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抓紧抓好。
二、积极配合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涉及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内容,其重点、难点是养老保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准确理解《试行办法》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以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开展调研,彻底摸清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对养老保障方面要把握好几个重点:一是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内、外的界定;二是要科学地确定好养老保障水平,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及物价指数上涨不断调整,各地必须考虑这个因素,在确定养老保障水平时起点应相对提高,一般定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上较为适宜;三是要合理确定好养老保障资金个人、集体、政府各方出资比例;四是要明确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和待遇支付相关规定;五是要考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细则。总之,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切实可行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