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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一)审核申报。征地项目所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的申请报送工作。统筹地为地级市的,由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统筹地为县级(县级市、区)的,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再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报,不报经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的,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予受理。

  申报审核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申请函(样式见附件1);

  2.征地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原件或复印件);

  3.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

  4.征地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批复文件(原件);

  5.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申报单位为县级的需提供)

  6.履行告知或告知后需要听证等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受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接到申报单位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申请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清点验收。对符合申报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对符合申报要求但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样式见附件3);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样式见附件4)。

  (三)组织审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正式受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障和就业培训的具体措施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样式见附件5)。

  三、加强领导,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是政府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责任重大。200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规定,对于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工作中,不仅要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有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的各项工作,共同把好审核关。而且还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好该项目获得批准征地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方案规定的时间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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