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12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内容
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职能,主要是审核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尤其是在养老、医疗、就业培训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各地在征地报批前,征地所在地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商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制定该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然后履行告知或听证等程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上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征地项目名称、征地范围、征地面积;
2.征地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户数、人数;
3.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及资金安排。具体保障对象和资金需求测算应列表予以明确。列表中的项目内容应包括:村队名称、保障具体对象的姓名及出生年月、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60周岁后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及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各负担缴费金额等;
4.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的具体措施;
5.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具体措施和经费安排;
6.各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及落实到位时间;
7.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二、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的申报和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