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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信息员职责:

  (一)定期或不定期向本处室(单位)领导汇报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在处室(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本处室(单位)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处室(单位)信息员名单应报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信息员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信息员名单报备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下列劳动保障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厅领导简介;

  (二)厅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简介、联系方式;

  (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专项规划;

  (五)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七)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养老保险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2、失业保险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3、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4、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5、工伤保险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6、基金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八)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九)教育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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