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信息员职责:
(一)定期或不定期向本处室(单位)领导汇报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在处室(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本处室(单位)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处室(单位)信息员名单应报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信息员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信息员名单报备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下列劳动保障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厅领导简介;
(二)厅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简介、联系方式;
(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专项规划;
(五)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七)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养老保险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2、失业保险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3、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4、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5、工伤保险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6、基金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八)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九)教育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