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科技统计台帐,认真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第四章 研究开发活动评审
第十七条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并取得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从事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活动判断依据和方法:
(一)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二)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三)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第十九条 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在本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
第五章 研究开发费用核准
第二十条 企业在核算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时,应按财政、税务、统计的有关规定,对需要认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实行以项目为单位的财务核算制度,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下设置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二级科目。建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台帐,对技术开发活动进行准确核算、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