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含自主立项开发、委托技术开发、合作技术开发)立项的决议及委托、合作等相关合同。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认定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填写《研究开发项目认定专家评价表》(附4),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
  (3)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
  (五)颁发认定证书。对于认定通过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下达统一编号的《哈尔滨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通知书》(附5),加盖认定专用章。通过“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公告认定结果,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实行常年受理;项目评审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至两次。
  第十三条 在纳税年度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备案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哈尔滨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审核书》及《哈尔滨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通知书》或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批复文件;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预算表》;
  三、《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汇总表)》(附6);
  四、《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明细表)》(附7);
  五、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未经认定,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五条 每年5月15日前,由企业负责将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结果和相关信息,通过“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传送给市科学技术局。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向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和市统计局通报,作为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跟踪管理、统计分析和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信用档案的依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