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管理工作方向,审议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中介机构和认定工作专家资格的确认;
(三)组织实施相应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五)裁决相应政策落实中的重大争议,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
(二)确定认定机构,并报领导小组确认;
(三)选择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确认;
(四)建立并管理“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信息系统”;
(五)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六)提交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申请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独自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三)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实际意义。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注册登记。申请企业登录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网址:www.hrbinfo.gov.cn),点击“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三)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哈尔滨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审核书》(附2);
(2)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查新报告》;
(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预算表》(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