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办法中所称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是指围绕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对其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工作过程。是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专项开展的认定工作。
  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已取得科技计划立项批复文件的,在申请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不需要进行项目认定。
  第四条 经过认定的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及企业承担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根据国家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比例税前加计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以各个研究开发项目(包括独自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
  第六条 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工作总体原则:
  (一)需求牵引,重点扶持。围绕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产品,重点支持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实际意义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突出主体,促进合作。通过政策支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企业、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紧密协作、联合推进的工作体系。
  (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的认定工作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市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