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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8]143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

  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当事人有权投诉举报:

  (一) 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

  (二) 不允许或不听取当事人申辩的,或申辩后加重处罚当事人的;

  (三) 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四) 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 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它行为。

  第三条 设立投诉与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号码:029-87291255、029-87291072,24小时接受投诉与举报,也可以来人或信件、网上投诉举报。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由局法规信息处会同有关处室调查处理。

  第五条 正式受理投诉与举报后,应当报请局领导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对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告之当事人可提出行政复议。

  第七条 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对执法中有不文明现象,且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就执法中的不文明行为向当事人道歉。

  第九条 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由局务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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