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省级不再参与分成,全部留归市、县两级,具体分成比例由各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系统,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省级国库。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办理中央和地方海域使用金项目执收编码,领购《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海域使用金专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中央和省分成比例和项目填写。

  缴入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 “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 缴入地方库的海域使用金,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 “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海域使用金省与市分成的比例为:省级20%、市及市以下 50%。市、县两级具体分成比例,按照重点向县(区)倾斜的原则,由各市自行确定,市级分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从2007年起,不再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的一定比例核拨或提取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及招标、拍卖所需相关费用,通过预算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五、信息共享,建立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制度

  从2008年起,我省建立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制度。沿海各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的4月10日、7月10日和10月10日之前,将上一季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详见附件4 )及报表分析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各一份,并附汇总的报表电子版,同时抄报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第四季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与年终报表合并于下年度1月10日之前上报。

  六、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海域使用金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沿海各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 检查办事处应加大对缴入省级国库海域使用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对不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按照滞纳时间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