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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今后,我省将根据国家规定对用海类型、海域使用权价值、用海需求、对海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海域等别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三、优化资源,积极推行海域使用权配置市场化

  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况外,对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拍出让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确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时,招标、拍卖的底价不得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四、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缴库方式

  海域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一律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入库。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填写《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由用海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金额、期限、方式,到 代收银行 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缴款。其中:涉及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海域使用金专用)》第一联复印件送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涉及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海域使用金专用)》第一联复印件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备查。《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用海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数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缴款方式、非税收入项目执收编码等相关内容。

  省以下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以及跨省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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